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港灣技術研究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究發展近代港灣技術,培育及訓練有
  關港灣專門人才,特設港灣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本府交
  通處。

  本所置所長,承交通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所長,襄理所務。

  本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規劃設計組:港灣規劃、設計研究及圖書資料之蒐集保管。
  二、海岸工程組:氣象海岸調查及模型試驗。
  三、大地工程組:地質調查及土壤試驗。
  四、港工材料組:混凝土、鋼鐵及其他有關築港材料試驗研究。
  五、數學模式組:電腦操作、海岸水力及土壤動力數學模式研究,結構
      設計電腦化研究。
  六、行政室:研考、文書、出納及其他行政業務。

  本所置秘書、組長、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助理、課
  員、辦事員、書記。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交通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