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全省觀光旅遊事業,特設旅遊事業
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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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承本府交通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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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
(一)省觀光事業之調查、統計、研究及觀光資源保育利用事項。
(二)省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及建設事項。
(三)其他省級觀光地區之規劃及建設事項。
(四)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規劃及建設之督導事項。
(五)省級風景特定區及觀光地區內名勝古蹟維護之協調事項。
(六)民間投資開發省級觀光事業計畫之審核事項。
(七)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遊憩設施使用省級開發計畫之審核事項
。
(八)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規劃及建設之配合事項。
二、第二組:
(一)省級風景特定區之經營、管理及區內民間投資興建遊樂設施之督
導事項。
(二)其他省級觀光地區民間開發經營旅遊事業之督導事項。
(三)縣(市)級風景特定區及區內民間投資興建遊樂設施經營、管理
之督導事項。
(四)省級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及海域遊憩活動經營、管理之督導事項。
(五)觀光旅館、旅館、省級國民旅舍及其他住宿場所經營、管理之督
導事項。
(六)國際觀光旅館督導、管理之配合事項。
(七)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及等級評鑑之配合事項。
三、第三組:
(一)省旅遊事業之宣傳及國民旅遊之倡導事項。
(二)省觀光服務單位之管理及觀光服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三)省、縣(市)觀光社團及服務單位之輔導事項。
(四)旅行業督導管理之配合事項。
(五)國際宣傳推廣之配合事項。
四、行政室:文書、庶務、出納、研考、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職
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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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組員、技士、技佐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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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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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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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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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風景區管理所:
一、北海岸風景區管理所。
二、觀音山風景區管理所。
三、八卦山風景區管理所。
四、茂林風景區管理所。
五、梨山風景區管理所。
前項風景區管理所各置所長,由技正兼任,各所分二股辦事,其所需工
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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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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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本府核准聘請學者及專門技術人員為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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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交通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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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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