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之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及其附屬機關,副局長三人襄理之。
|
本局設左列各處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處:掌理中長程發展、經建計畫、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
策略、專案研究分析評估及資訊系統之建立運用等事項。
二、營業處:掌理行銷業務、客、貨運經營、附屬事業管理及有關營業
設施、設計、調查、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運務處:掌理行車、運轉、車輛調度、車站設置調整及有關運輸設
備、保安之設計、督導、考核等事項。
四、工務處:掌理橋處、路線、工程、建築、產業管理之設計、督導、
考核等事項。
五、機務處:掌理動力車、客貨車運用計畫、車輛設備、設計、督導、
考核等事項。
六、電務處:掌理電訊、照明、號誌及電力等電務設施之設計、督導、
考核等事項。
七、材料處:掌理材料籌劃、採購保管、調配、稽核等事項。
八、秘書室:掌理稽核、翻譯、譯電、會報、法律事務、機密文件、研
究發展、管理革新、年度施政及工作計畫之彙編、管制考核、各項
重要業務、檢查建議研究、業務報導、典禮、諮詢、新聞行政及總
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等事項。
九、行政處:掌理福利、文書、印信、事務管理、財務調度、國內外債
務籌劃、出納及公用汽車保養等事項。
十、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統籌規劃、督導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
項。
|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掌理全局工程規劃、審核、督導及有關技術研究事
項,副總工程司六人協助之。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十人、正工程司四十七人、秘書四人、
副工程司四十二人、專員二十五人暨各處室設置人員如左:
一、企劃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三人(內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中
一人並兼任資訊中心主任)計畫課長、研析課長、資源課長各一人
。
二、營業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客運課長貨運課長、規劃課長
各一人。
三、運務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計核課長、運轉課長(由相當
技術人員或主任調度員兼任)、輸送課長各一人。
四、工務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橋隧課長
、路線課長、工程課長、建產課長(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稽工
課長各一人。
五、機務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行車技術課
長、車輛課長、工事課長(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管理課長各
一人。
六、電務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由正工程司兼任)、電訊課長
、號誌課長、電力課長、工事課長、考核課長各一人(均由相當技
術人員兼任)。
七、材料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內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料
務課長、採購課長、稽核課長各一人。
八、秘書室:置主任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一人、第一課、
第二課、第三課、第四課課長各一人(內第二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
、餘專任)。
九、行政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文書課長、事務課長、公益課
長、財務課長、出納課長各一人。
十、勞工安全衛生室:置主任一人,第一課、第二課課長(均為兼任)
各一人。
除前項人員外,並置幫工程司、稽查、主任調度員、副主任調度員、調
度員、副調度員、主任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員、課員、工務員、電報管理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
電報員、司事、電報佐理、技術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庫守、技
術工、守衛班長、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
本局設會計處,置會計處長一人、副處長二人、總帳課長、審核課長、
檢查課長、成本課長、統計課長各一人,並置專員九人及帳務檢查員、
材料點查員、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第一課長、第二課長、第三
課長各一人,並置視察一人、專員二人及主任課員、課員、助理員、司
事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第一課長、第二課長、第三課長各一人,
並置視察三人,專員三人及主任課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司事等
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
本局為辦理鐵路工程客貨運輸,車輛調度及機客貨車與路線電氣設備之
養護、材料之儲運管制、票務印製、局內外無線電聯絡,較遠地區營業
款項收付等事項,得報准於各處之下分設所、場、段、站、廠、隊、中
心等分支構,其組織另定之。
|
本局為辦理員工之訓練進修,得設員工訓練委員會及員工訓練中心,其
組織另定之。
|
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
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小營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
修造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依鐵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貨運
服務總所、餐旅服務總所,並於各處之下分設各種廠、場、所等附屬事
業機構,其組織均另定之。
|
本局為行車事變之預防,保安善後之處理,得設行車保安委員會,其組
織另定之。
|
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公私機構委託代辦與鐵
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有關建築、土木、機械、電氣、鐵路車輛、電子資料
處理等工程,其代辦作業要點另定之。
|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
依照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
員之任用,除其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
之資格,且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
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