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務處各機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各分段各置分段長一人。
各檢車段各置段長一人,臺北、高雄二段各置副段長二人,七堵、彰化
二段各置副段長一人,各分段各置分段長一人(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
除前項人員外,各機務段并置正工程司十人、副工程司十九人及運轉主
任(由技術人員兼任)、指導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檢查主任(由
技術人員兼任)、修繕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檢修主任(由技術人
員兼任)、檢車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機電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
)、分駐所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勞工安全
管理師(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機車調度員(兼任)
、幫工程司、主任事務員、工務員、機車長、助理工務員、整備員、事
務員、監工員、司事、司機員、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
車司機、機車助理、庫守、號誌工、唧機工、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
人。各檢車段并置正工程司六人、副工程司七人及運轉主任(由技術人
員兼任)、修繕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檢車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
)、機電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技術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分
駐所主任(由技術人員兼任)、主任事務員、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
室主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事務員
、監工員、檢車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檢車助
理、庫守、唧機工、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均另以預算員
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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