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十一條之規定訂
  定之。

  本局員工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
  所務,副主任一人襄理之。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掌理教務計畫、選聘講師考核統計等事項。
  二、訓導組:掌理獎懲,請假保健、課外活動、生活指導等事項。
  三、總務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福利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二人,總務室主任一人,並置講師、事務員、司事、技術
  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