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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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臺北機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廠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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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左列各組、所,分掌有關事項:
一、技術組:掌理車輛設備設計、改良、檢查、機械保養、技術規範事
項。
二、工作組:掌理車輛修製、施工計畫、工作分配、考核研究事項。
三、材料組:掌理材料領發、搬運、保管、登記、審核事項。
四、總務室:掌理文書、事務、保管、出納、福利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
項。
五、材料試驗所:掌理材料之物理化學分析事項。
六、技工養成所:掌理儲訓各種技術工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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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為辦理機客內燃車之修理、製造,得視需要分設各工區暨各類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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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各組各置組長一人(技術、工作兩組組長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
總務室置主任一人,各所各置所長一人(均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並
置正工程司九人、副工程司十八人及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幫工程司、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兼任)、勞工衛
生管理員(兼任)、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工區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
兼任)工場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化學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
兼任)、物理主任(由相當技術人員兼任)、主任事務員、事務員、檢
查員、監工員、司事、技術領班、技術副領班、技術助理、汽車司機、
庫守、守衛班長、業務工、號誌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
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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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司事等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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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助理員
、司事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
事查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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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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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上一級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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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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