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印刷廠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
  訂定之。

  本局印刷廠(以下簡稱本廠)隸屬於本局總務處,置廠長一人,承總務
  處長之命,綜理廠務,並置主任事務員、工務員、校對員、事務員、司
  事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廠置主計員(兼任)、主計佐理員,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人事課員各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
  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位等,另依臺灣省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任用及待遇辦
  法所附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本廠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規程自報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