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六條之規定
訂定之。
|
本局行車保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除由運務、機務、工務各處處長、人事室主任
及鐵路警察局區長兼任外,餘由局長就本局各關係處、室高級人員中遴
選兼任之。
|
本會設預防、審核二組,其職掌如左:
一、預防組:掌理行車保安須知與宣傳品之編發、預防事變辦法之研擬
及改進行車設備之建議暨一切促進行車安全事宜。
二、審核組:掌理行車事故原因之審核及有關員工獎懲之核議暨本會議
決案執行情形之考核、效率測驗工作之督導:事故實況之調查、行
車事故之一切統計等事項。
|
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組長二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局高級人
員或本會委員中遴選報請局長派兼之,並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五人至八人
,由主任委員就有關處、室人員遴選報請局長派兼之。
|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置分會及為調查研究或審核特定事項,得組織小組
。
|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
必須親自出席會議,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適任人員代表出席。
|
本會人員為執行任務,得赴各段、站、班視察或調查有關行車安全事宜
或蒐集資料得責成有關人員提供書面報告。
|
本會決議事項,應報本局核准施行。但有時間性案件,得先由主管處、
室依照記錄交付執行,再行報局核備。
|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
本規程自呈准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