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重要公路新建及改善工程
特設新工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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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處長(由本局局長兼任),監督指揮所屬員工。並置副處長(由
本局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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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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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總務、會計。人事及其他行政事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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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便利施工,得設若干工務所,所置主任由本局或附屬單位或本處
高級工程人員兼任,受本局所在地區工程處處長指揮監督。
前項工務所總務、會計、人事及其他行政事務,均由所在地區工程處有
關單位負責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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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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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存在期間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滿後裁撤之,其人員
儘量設法安置,無法安置者,分別依照有關人事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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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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