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新工工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重要公路新建及改善工程
  特設新工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置處長(由本局局長兼任),監督指揮所屬員工。並置副處長(由
  本局高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襄理處務。

  本處置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
  。

  本處總務、會計。人事及其他行政事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本處為便利施工,得設若干工務所,所置主任由本局或附屬單位或本處
  高級工程人員兼任,受本局所在地區工程處處長指揮監督。
  前項工務所總務、會計、人事及其他行政事務,均由所在地區工程處有
  關單位負責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存在期間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滿後裁撤之,其人員
  儘量設法安置,無法安置者,分別依照有關人事法令辦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