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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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一人(兼任),承公路局局
長之命,受公路局規劃處處長業務督導。綜理所務,副主任一人(兼任
)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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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左列各股:
一、基礎股:掌理有關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各種工程材料之試驗等事
項。
二、路面股:掌理有關路面材料之試驗及設計等事項。三、供應股:掌
理機務調配、材料供應、儀器保養與管理及文書、出納、事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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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股長三人(兼任),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並置幫工程
司、工務員、助理工務員、材料管理員、股員、雇員、業務工、技術工
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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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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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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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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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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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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