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監理所)組織規
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各監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長一人,委派,承所隸屬之監理所所長之命綜理
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各監理所管制站(以下簡稱管制站)均置稽查、站務員、書記各若干人
,均委派。
|
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內衝要地點,派駐站務員輪班執行管制,其名額在
管制站編制員額內自行編配。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管制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站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