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管制站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1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監理所)組織規
  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各監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長一人,委派,承所隸屬之監理所所長之命綜理
  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各監理所管制站(以下簡稱管制站)均置稽查、站務員、書記各若干人
  ,均委派。

  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內衝要地點,派駐站務員輪班執行管制,其名額在
  管制站編制員額內自行編配。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管制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站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