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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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基隆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分局長一
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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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設左列各課、室,分別辦理有關事項:
一、港航課: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
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掌理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碼頭工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課:掌理土木、船機、機具、工程規劃、設計、督導、考核及
接受代辦工程等事項。
四、行政室:掌理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
通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及不屬其他課室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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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內港航課長由技正兼任,工務課長由工
程司兼任)、技正一人、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四人,並置行政室主
任、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工務員、技士、課員、
倉庫管理員、辦事員、技佐、倉庫副管理員、雇員、業務工、技術工、
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副駕駛
、副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
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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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
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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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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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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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為辦理棧埠裝卸及倉儲等業務,設棧埠管理所,置所長,並設第
一及第二庫區,各置倉庫主任,其餘
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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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辦理港埠工程及維護港區設施,設港埠工程所,置主任(由各級
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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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為辦理船機維護及檢修,設船機修理所,置主任(由各級工程司
兼任),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分局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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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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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
程序依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
人員任用,除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
資格,並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
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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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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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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