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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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置廠長一人,承高雄港務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
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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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左列各課室:
一、設計課:掌理規劃、設計、研究等事宜。
二、工務課:掌理工程計畫、督導、施工、管制、驗收等事項。
三、業務課:掌理承修工程之議價、訂約、招標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掌理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
其他有關事項。
五、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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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置課長三人(內設計、工務二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業
務課長專任)、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主任二人,並置幫工程
司、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員
(兼任)、工務員、課員、繪圖員、監工員、辦事員、雇員、業務工、
技術工、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
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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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人
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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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
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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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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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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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得設前鎮修護站,置主任一人,由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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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為推進廠務,得設廠務會議,其規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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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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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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