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過港隧道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本局過港隧道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處設左列課、室、站分掌有關事項:
  一、工務課:
    (一)隧道機電、電腦等設備之保養、維修、管制等事項。
    (二)維修操作人員及收費員之排班、調配、工作督導、員工在職訓
          練計畫及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三)隧道行車服務及交通安全管制、事故排除及違規事件處理等事
          項。
  二、總務室 :
    (一)隧道之內部清潔、環境維護整理等事項。
    (二)總務事務、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員工薪津、財產車輛、
          物料採購及福利等事項。
  三、收費站:
      受益費之徵收、解繳、稽核等事項。

  本處置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由高級業務員兼任
  )、站長(由高級業務員兼任)、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稽查
  、課員、站務員、業務工、技術工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