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花蓮港務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花蓮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主任一人襄理之
  (主任、副主任均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本處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土木課:辦理土木工程設計、發包及施工事項。
  二、浚渫課:辦理浚渫工程之設計、施工及船機管理事項。

  本處設船舶機械修理廠、置廠長一人(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綜理船
  舶機具修護事項。

  本處置課長二人(由技術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
  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監工員、雇員、業務工、技術工、船長
  、輪機長、大副、大管輪、正駕駛、正司機、副駕駛、副司機、挖泥長
  、水手長、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