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花蓮港務局擴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1月06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交通處花蓮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花蓮港第四期擴建工
  程,特設擴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處置處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
  襄理處務。

  本處設左列各課室:
  一、工務課:掌理一般工務行政、地形、施工、控制測量及塊石生產等
      事項。
  二、機料課:掌理各項工程機具、材料之採購與保管、廢料處理、機船
      預算編審、卵石採石場及預拌混凝土工廠之管理監督等事項。
  三、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庶務、財產、現金、出納等事項。

  本處置課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監工員
  、材料員、課員。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
  計事務。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本處為應施工需要,得依地區分別設置工務所,各置主任。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人員除專任人員外,餘均由本局及本處適當人員調兼。

  本處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三十日裁撤之,其人員除調兼者應即歸建外,餘
  各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