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灣省交通處臺中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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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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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課、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裝卸課:掌理貨物駁運(改)裝卸、工人調配,技術指導效率統計
等事項。
二、倉儲課:掌理倉位分配貨物提存,簽證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三、機具所:掌理機具設備、調配、管理保養,及效率考核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工人編組、管理、文書、庶務、出納、保險、福利、
工資核算等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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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課長四人、機具所主任一人,並置工務員、課員、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員、倉庫管理員、辦事員、技佐、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
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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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一人,並置辦事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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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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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等通棧(倉庫)、穀倉及貨櫃儲運場,其人員如下:
一、甲等通棧(倉庫)各置主任、副主任。
一、乙等通棧(倉庫)各置主任、副主任。
一、丙等通棧(倉庫)各置主任。
四、穀倉各置主任、副主任。
五、貨櫃儲運場各置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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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職務薪給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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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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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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