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立醫院(以下簡稱省立醫院)隸屬於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掌理民
眾疾病診治及醫務人員之實習訓練與醫學研究暨協助公共衛生等事宜。
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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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醫院置院長,承衛生處處長之命綜理院務;副院長襄助醫務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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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醫院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
事項。
二、外科:外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接生、婦
嬰、衛生指導、家庭計畫服務與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小兒科:小兒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嬰幼健康檢查
及衛生指導、預防接種及研究等事項。
五、心臟科:心臟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胃腸科:胃腸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眼科:眼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八、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九、神經科:神經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精神科: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精神、心理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神經外料:神經外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皮膚科:皮膚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泌尿科:泌尿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牙科:牙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義齒鑲補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高年科:高年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十六、骨科:骨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肢體復健手術、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放射線科:放射線科之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復健科:傷殘復健、物理醫療、作業治療及研究等項。
十九、檢驗科: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家庭醫學科:社區家庭成員一般疾病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
置、地方急慢性疾病之預防、治療及研究事項。
二十一、病理科:各科臨床病理檢驗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三、中醫科:中醫內科、婦科、兒科、傷科及針灸科內診病患之診
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四、核子醫學科:核子醫學及同位元素檢驗、診療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五、保健科:辦理健康保險、公共衛生教育,醫院病人衛生教育與
宣傳,心身衛生保健指導,健康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六、護理科:病患之護理、病房整潔之監督、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
練等事項。
二十七、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
、供應及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依
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二十八、急診室:各科急診之診療及處置等事項。
二十九、營養室或營養師:醫院膳食營養之設計、教育及指導、膳食營
養諮詢服務等事項。
三十、社會服務室:病患心理輔導、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醫院社
會服務之改進及訓練研究等事項。
三十一、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製作、保管、整理、疾病分類統計
及研究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三十二、醫學工程室:醫療儀器之維護保養、管理,並協助申購計畫之
審核、驗收、使用情形評估及生物醫學工程研究等事項。
三十三、資訊室:電腦系統設計、程式建立、維護,使用單位之訓練協
調,線上服務等事項。
三十四、勞工安全衛生室: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事項。
三十五、總務室:典守印信、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養護、電機
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病人住、出院
之管理、環境齊潔、廢水處理及不屬於其他科、室等事項。
前項省立醫院兼掌精神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指導及研究者,得視業務需要
,增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門診病患之診療、住院病人臨床處置及檢
討等事項。
二、兒童精神科:兒童精神科門診病患之診療、住院病人臨床處理及檢
討等事項。
三、心理衛生科:心理疾病之早期發現預防、治療後之追蹤及心理衛生
教育之促進等事項。
四、作業指導室:住院病患之復健、康樂、技能訓練及病患復健工作之
研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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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醫院置顧問醫師、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
、住院醫師、實習醫師、藥師、藥劑生、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勞工安全
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員、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技術員、管理師、分析師、
操作師、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營養師、護理督導員、護理長
、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護理佐理員、社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
書記、雇員。前項省立醫院兼掌精神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指導及研究者,
得視業務情況,置心理技師及生活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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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約聘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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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醫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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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醫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或人事管理員、助理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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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醫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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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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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醫院為應業務需要,得報准設置分院或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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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醫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醫院訂定,報衛生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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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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