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精神疾病之防治、養護治療、心理
衛生研究、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配合醫療需求,辦理一般民眾疾病診治,
特設省立玉里醫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本府衛生處(以下簡稱衛生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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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承衛生處處長之命,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醫務及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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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及研究
等事項。
二、兒童精神科:兒童精神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及研究等
事項。
三、診療科:掌理一般民眾及精神病患內、外、婦產、兒、牙、麻醉、
放射、急診等之檢查診斷治療及醫術研究改進等事項。
四、檢驗科:各科病患臨床檢驗、放射線診斷、心電圖、腦波、腦圖譜
儀等檢查及研究等事項。
五、心理衛生科:心理疾病之早期發現診斷、治療、預防、治療後之追
蹤及心理衛生之推行,指導與趼究等事項。
六、職能治療科:精神病患之職能復健醫療、康樂治療、技能訓練及研
究等事項。
七、護理科:病患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業之改進及訓練研究等事項。
八、藥劑科:藥品之調配、製劑、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
、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九、社會服務室:有關病患與社會、家庭問題之處理、協助醫療工作與
社會福利及有關之研究等事項。
十、病歷室:門診、掛號、病歷製作、保管、整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
究資料之提供事項。
十一、總務室:印信典守、文書、檔案、財產管理、電機設備與器械之
管理維護、庶務、出納、環境整潔、污染處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資訊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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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科主任、秘書、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護理督導員、住院總
醫師、住院醫院、實習醫師、心理學技師、藥師、護理長、護理師、醫
用放射線技術師、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生活輔導員、醫事檢驗師、社
會服務員、分析師、課員、護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技術員、辦事
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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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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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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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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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加強對精神病患復健治療,得設祥和、萬寧、溪口復健園區,各
園區設主任一人,由院長、醫療副院長或主治醫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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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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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報准設立分院,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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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衛生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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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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