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八里療養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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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為辦理精神疾病之預防、治療、心理衛生之研究及醫事人員
  之訓練,特設省立八里療養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臺灣省政府衛
  生處(以下簡稱衛生處)。

  本院置院長,承衛生處處長之命,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醫務及行
  政。

  本院得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一般精神科一般成人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精神(心理)衛生諮詢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心理衛生諮詢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社區精神科: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
      精神(心理)衛生教育推展、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四、臨床心理科精神疾病病人心理衡鑑、心理學處置、療效評估、心理
      學諮詢、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五、社會工作科精神疾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社會資
      源運用、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六、職能治療科精神病人之職能治療與復健、康樂治療、技能訓練、臨
      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七、護理科病人之精神科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服務品質保證、護理業
      務改進、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八、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
      及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臨床藥學之服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
      項。
  九、病歷室病歷之填製、整理、管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等事項。
  十、總務室印信典守、文書、檔案、財產管理、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
      維護、庶務、出納、圖書、環境衛生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附設社區復健中心、康復之家及門診中心,所需人
  員由本院編制內員額調派之。

  本院置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護理督導員、住院總醫師、住院醫
  師、實習醫師、藥師、心理學技師、護理長、護理師、醫用放射線技術
  師、醫事檢驗師、社會服務員、職能治療師、營養師、管理師、操作師
  、課員、護士、技術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衛生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