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測量及全省地籍圖重測、補測
  ,維護地籍測量成果之完整,特設土地測量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
  本府地政處。

  本局置局長,承本府地政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籍重測組全省地籍圖重測、補測,三角(邊)、精密導線、圖根
      等測量標之設置,遷建、補建,受託辦理重測區內都市計畫樁清理
      、補建等作業之規劃、督導、考核與地籍法規整理、研擬,測量技
      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測量管理組全省未登記土地之地籍測量、整理及支援全國經濟建設
      、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業務之地籍測量,各級法院囑託鑑定界址
      測量等作業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全省地籍原圖、藍曬底圖及簿冊
      管理維護、異動訂正、地籍圖複製、曬製等事項。
  三、資訊室全省地籍測量成果資料之資訊處理及管理,電腦作業系統及
      行政業務系統之分析、設計、系統維護事項。
  四、行政室文書、事務、財產管理、出納、研考、公關、新聞及不屬其
      他各組、室事項。

  本局為辦理全省土地測量工作,得設測量隊,每隊各置隊長一人;各測
  量隊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工作站,各工作站置站主任一人。隊、站所需員
  額均由本局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技正、督察員、專員、股長、檢查員、
  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測量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地政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