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增進農工商均衡發
展,辦理產銷輔導、物資供銷、國際貿易及倉儲營運等業務,特設物資
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本府。
|
本局置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之。
|
本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現金出納、保證品管理、資金運用、產銷輔導及徵信
調查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自營與代辦物資產銷供配、內外銷食品空罐加工與供
配及民生必需品供配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進口原物料保稅、自辦及代辦進出物資等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倉儲貨櫃集散營業、物資運輸、自有與租用倉庫管理
及倉儲帳務等事項。
五、行政室:掌理機要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公共關係、動員、法律
、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公文查詢、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
事項。
前項各組、室,視業務需要得分課辦事。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技正、副組長、副主任、冷
凍庫主任(兼任)、秘書、課長、專員、業務員、技士、課員、倉庫管
理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辦事員、駐廠員、雇員。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專員、帳務檢查員、課員、辦事
員、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人事管理業
務。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政風業務。
|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左列各附屬機構:
一、南區業務處。
二、中區業務處。
三、北區業務處。
四、東區業務處。
各業務處為配合地方經濟建設,加強各項業務推展,得設若干供應站。
|
南、中區業務處各置主任、副主任、課長、站長(兼任)、業務員、倉
庫管理員、辦事員、雇員及北區、東區業務處各置主任、業務員、倉庫
管理員、辦事員、雇員各業務處各置會計員(北區業務處會計員兼任)
,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人事管理員(兼任)辦理人事
管理業務。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