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物資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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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增進農工商均衡發
  展,辦理產銷輔導、物資供銷、國際貿易及倉儲營運等業務,特設物資
  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本府。

  本局置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之。

  本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現金出納、保證品管理、資金運用、產銷輔導及徵信
      調查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自營與代辦物資產銷供配、內外銷食品空罐加工與供
      配及民生必需品供配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進口原物料保稅、自辦及代辦進出物資等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倉儲貨櫃集散營業、物資運輸、自有與租用倉庫管理
      及倉儲帳務等事項。
  五、行政室:掌理機要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公共關係、動員、法律
      、事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公文查詢、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
      事項。
  前項各組、室,視業務需要得分課辦事。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技正、副組長、副主任、冷
  凍庫主任(兼任)、秘書、課長、專員、業務員、技士、課員、倉庫管
  理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辦事員、駐廠員、雇員。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專員、帳務檢查員、課員、辦事
  員、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人事管理業
  務。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政風業務。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左列各附屬機構:
  一、南區業務處。
  二、中區業務處。
  三、北區業務處。
  四、東區業務處。
  各業務處為配合地方經濟建設,加強各項業務推展,得設若干供應站。

  南、中區業務處各置主任、副主任、課長、站長(兼任)、業務員、倉
  庫管理員、辦事員、雇員及北區、東區業務處各置主任、業務員、倉庫
  管理員、辦事員、雇員各業務處各置會計員(北區業務處會計員兼任)
  ,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人事管理員(兼任)辦理人事
  管理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