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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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處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項事項。
二、關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項事項。
三、關於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本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項。
四、參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現場勘察及聽證會。
五、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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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環境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
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由本處副處長一人兼任;委員
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主任委員就左列
人員聘請之,任期二年:
一、本府農林廳副廳長一人。
二、本府地政處副處長一人。
三、本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專家學者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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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處第
一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處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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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委員、專家學者及相
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初審意見後提報審查委員會議審查。必
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
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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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處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處外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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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時數,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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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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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處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
通費,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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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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