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為維護省屬機關及省營事業機構安全,特設臺灣省保安警察
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隸屬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兼受有關廳、處指
揮監督。
|
本總隊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省屬機關及省營事業機構警衛之派遣事項。
二、關於駐在單位財產與設備危害之防止、秩序維護及員工安全之保護
事項。
三、關於駐在單位勞資糾紛之情報蒐集事項。
四、關於駐在單位員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事案件之協助調查事項
。
五、關於違反工礦法令之協助取締事項。
六、關於駐在單位交辦之查緝事項。
七、其他省屬機關及省營事業機構安全維護事項。
|
本總隊置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警;置副總隊長襄助之。
|
本總隊設左各組、室、中心:
一、警務組。
二、後勤組。
三、督察室。
四、保防室。
五、勤務指揮中心。
|
本總隊置秘書、組長、督察長、主任、組員、督察員、辦事員、書記。
|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總隊下設隊,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置隊長、副隊長、警務員
、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隊員、書記。
|
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八隊經費由省政府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
(負)擔。
|
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總隊訂定,報請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備查。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列警察官職稱者除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