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歷史博物館籌備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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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灣省歷史文教建設需要,籌設臺
  灣省立歷史博物館,特設臺灣省立歷史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
  ),隸屬本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文化處)。

  本處置主任,承文化處處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籌備處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組:博物管發展政策之擬訂及營運管理、教育推廣、學術研究
      、義工培訓等事項之規劃執行。
  二、展示組:博物館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解說導覽、展示品製
      作、管理、維護購置、蒐集及標本典藏等事宜。
  三、工務組:環境與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展示工程與安裝、施工管理
      及驗收等事項。
  四、行政室:機要、研考、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庶務、出納、
      公共關係、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籌備處置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
  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籌備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籌備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籌備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
  無給職。

  籌備處於臺灣省立歷史博物館正式成立後撤銷之。

  籌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籌備處訂定,報文化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