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臺中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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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
長一人,襄理處務(處長、副處長均由本局正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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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課:
一、工務課:掌理工程施工規劃、發包、考核及工務行政等事項。
二、總務課: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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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課長二人(內工務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工務員、課員、監工員
、辦事員、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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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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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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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主持施工事宜,其餘所需人員就本處總員
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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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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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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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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