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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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汽車駕駛人再教育,灌輸職業道
    德,增進交通知識,維護行車安全,特設臺灣省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務受本府交通處督導,經常業務由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以下
    簡稱公路局)主辦,本府警政廳協辦。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省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計畫之擬訂。
  (二)本省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教材之審議與召訓工作之研商改進事項。
  (三)有關講習召訓工作之執行及績效檢討事項。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由
    本府警政廳副廳長一人、公路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十九人,由
    本府就下列機關團體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廳代表一人。
  (二)本府警政廳代表一人。
  (三)本府交通處代表四人。
  (四)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人事處代表一人。
  (六)公路局代表四人至五人(含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
  (七)本省公共汽車客運公會聯合會代表一人。
  (八)本省汽車貨運公會聯合會代表一人。
  (九)本省汽車路線貨運公會聯合會代表一人。
  (十)本省汽車駕駛員工會聯合會代表一人。
  (十一)本省計程小客車公會聯合會代表一人。
  (十二)遊覽車聯合會代表一人。

五、本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由公路局派兼,並設下列各組:
  (一)研究組:置組員七人,由本府警政廳、交通處暨公路局等有關業
        務單位派兼,內一人兼組長。
  (二)教務組:置組員五人,由本府交通處、公路局等有關業務單位派
        員兼任,內一人兼組長。
  (三)行政組:置組員五人,由公路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兼,內一人兼組
        長。

六、本會設講習班五班,各班置班主任,由公路局台北、新竹、台中、嘉
    義、高雄區監理所所長兼任,各講習班置幹事三人,各班下設分班如
    下:
  (一)第一講習班(台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玉
        里分班五班,各置分班主任一人,由基隆、宜蘭、花蓮、板橋監
        理站站長及玉里分站分站長兼任,並各置幹事一人。
  (二)第二講習班(新竹區監理所)-設桃園、新竹市、苗栗、中壢分
        班四班,各置分班主任一人,由桃園、新竹市、苗栗監理站站長
        及中壢分站分站長兼任,並各置幹事一人。
  (三)第三講習班(台中區監理所)-設彰化、南投、豐原、台中市、
        埔里分班五班,各置分班主任一人,由彰化、南投、豐原、台中
        市監理站站長及埔里分站分站長兼任,並各置幹事一人。
  (四)第四講習班(嘉義區監理所)-設台南、雲林、麻豆、新營、東
        勢分班五班,各置分班主任一人,由台南、雲林、麻豆監理站站
        長、新營及東勢分站分站長兼任,並各置幹事一人。
  (五)第五講習班(高雄區監理所)-設屏東、旗山、台東、澎湖、恆
        春分班五班,各置分班主任一人,由屏東、旗山、台東、澎湖監
        理站站長及恆春分站分站長兼任,並各置幹事一人。
    前項各講習班及其分班所置幹事,由監理所、站人員兼任之。

七、本會每年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開會時,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之
    一擔任出席。
    前項委員會開會時,並邀請交通部派員列席指導。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向交通部申請補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