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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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為徹底防治結核病及慢性病以增進國民健康,特
  設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各慢性病防治所),隸屬於各縣(市)政府
  衛生局。

  各慢性病防治所置所長(或由衛生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各慢性病防治所設左列各組:
  一、醫療組。
  二、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業務繁簡呈准增減之。

  各慢性病防治所置組主任(內醫療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總務組主任
  由事務員或衛生局編制內人員遴兼)醫師、護士、公共衛生護士、技術
  員、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醫護佐理員、
  事務員、雇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慢性病防治所人事、人事查核、會計事務,由衛生局人事、會計人員
  分別兼辦之。

  各慢性病防治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訂定報衛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