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為徹底防治結核病及慢性病以增進國民健康,特
設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各慢性病防治所),隸屬於各縣(市)政府
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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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慢性病防治所置所長(或由衛生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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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慢性病防治所設左列各組:
一、醫療組。
二、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業務繁簡呈准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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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慢性病防治所置組主任(內醫療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總務組主任
由事務員或衛生局編制內人員遴兼)醫師、護士、公共衛生護士、技術
員、醫用放射線技術師、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醫護佐理員、
事務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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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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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慢性病防治所人事、人事查核、會計事務,由衛生局人事、會計人員
分別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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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慢性病防治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訂定報衛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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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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