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縣轄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各鄉鎮縣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隸屬於各鄉鎮縣轄市
  公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圖書館置管理員,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圖書館書未滿一萬冊者,置兼任管理員或專任約聘(僱)人員一人,一
  萬冊以上者置專任管理員一人。但山地或離島鄉鎮圖書館圖書未滿五千
  冊者,置兼任管理員或專任約聘(僱)人員一人,五千冊以上者,置專
  任管理員一人。

  圖書館一萬五千冊以上者,另置幹事。

  圖書館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圖書館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由圖書館擬訂,報請上一級機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