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鄉鎮縣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隸屬於各鄉鎮縣轄市
公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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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置管理員,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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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書未滿一萬冊者,置兼任管理員或專任約聘(僱)人員一人,一
萬冊以上者置專任管理員一人。但山地或離島鄉鎮圖書館圖書未滿五千
冊者,置兼任管理員或專任約聘(僱)人員一人,五千冊以上者,置專
任管理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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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一萬五千冊以上者,另置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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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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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由圖書館擬訂,報請上一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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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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