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省屬機關(構)及縣(市)政
府公務人員之權益及為公平、公正、公開審議本省公務人員重大獎懲
案件,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有關規定,設置公務人員復審暨重大獎
懲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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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審議省屬機關(構)及縣(市)政府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
本府申請復審之案件。
二、審議省屬機關(構)及縣(市)政府依臺灣省政府獎勵績優人員實施
要點薦報特殊貢獻或模範公務人員事項。
三、審議其他經省長交議之重大獎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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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四人,由本府就左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廳副廳長。
二、本府教育廳副廳長一人。
三、本府建設廳副廳長一人。
四、本府警政廳副廳長一人。
五、本府交通處副廳長一人。
六、本府地政處副處長一人。
七、本府人事處副處長。
八、本府秘書處第三組組長。
九、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
十、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計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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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第三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幹事五人至九人,由本府人事處遴選適當人員派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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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召
集人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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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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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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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審議案件如需先行調查或囑託有關機關鑑定者,得於調查鑑定後審議
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或請當事人書面說明或列席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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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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