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復審暨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

所有條文

壹、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省屬機關(構)及縣(市)政
    府公務人員之權益及為公平、公正、公開審議本省公務人員重大獎懲
    案件,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有關規定,設置公務人員復審暨重大獎
    懲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審議省屬機關(構)及縣(市)政府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
    本府申請復審之案件。
二、審議省屬機關(構)及縣(市)政府依臺灣省政府獎勵績優人員實施
    要點薦報特殊貢獻或模範公務人員事項。
三、審議其他經省長交議之重大獎懲事項。

參、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四人,由本府就左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廳副廳長。
    二、本府教育廳副廳長一人。
    三、本府建設廳副廳長一人。
    四、本府警政廳副廳長一人。
    五、本府交通處副廳長一人。
    六、本府地政處副處長一人。
    七、本府人事處副處長。
    八、本府秘書處第三組組長。
    九、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
    十、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計五人。

肆、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第三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幹事五人至九人,由本府人事處遴選適當人員派
    兼之。

伍、本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召
    集人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陸、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並得將不同意見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柒、本會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

捌、審議案件如需先行調查或囑託有關機關鑑定者,得於調查鑑定後審議
    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或請當事人書面說明或列席
    說明。

玖、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