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檢討本府功能、業務與組織,特
設置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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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檢討省與中央及縣市之業務權責劃分,組織架構及員額配置調整之規
劃與推動事項。
二、檢討省自治法規之修正及省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法律之研議、制定
與推動事項。
三、檢討省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檢討省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五、檢討省財產處理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六、檢討省營事業機構民營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七、檢討其他有關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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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府政務及常務副省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省政委員三人。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副秘書長二人。
四、本府民政廳廳長。
五、本府財政廳廳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主計處處長。
八、本府人事處處長。
九、本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主任委員。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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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各項業務;並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人事處人員兼任,
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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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小組會議得視需要,隨時召開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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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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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小組議決事項,於簽陳省長核定後,作為本府相關人員參與行政院
「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委員會」本府意見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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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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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在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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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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