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報發行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公報發行作業,特設置臺灣
  省政府公報發行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本府
  秘書處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公報之銷售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公報之編印、發行業務及設備所需費用。
  二、其他相關支出。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郵政機關及臺灣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孳息,並得
  視基金運用情形提存定期存款。

  本基金之運用及收支事項,應按年度編列預、決算,並依會計程序執行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