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公報發行作業,特設置臺灣
省政府公報發行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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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並以本府
秘書處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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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公報之銷售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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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公報之編印、發行業務及設備所需費用。
二、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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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郵政機關及臺灣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孳息,並得
視基金運用情形提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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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及收支事項,應按年度編列預、決算,並依會計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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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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