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運用電子民意停箱,受理民眾以網際網路建議、陳情或申訴案件(以
下簡稱電子陳情案件),處理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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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處理電子陳情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悉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府訂頒「加
強人民陳情案件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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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應由首長指派專人負責,並由研考單位列管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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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建置電子民意信箱系統,應遵守相關網路使用規範及有關法令
規章,並依發信人意願決定是否公開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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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陳情案件如屬檢舉、控訴性質,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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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民意信箱收受來信後,應依業務性質分交承辦單位辦理;非屬本
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研考單位,並上網答復發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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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子陳情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並副知各該研考單位登記銷案後結案:
(一)同一事由函復二次以上,經奉核定免予處理者。
(二)已上網函復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檢查機關偵辦者。
(三)商業廣告信函等。
(四)無網址或網址錯誤暨無連絡地址者。
(五)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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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子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內容為詢問一般性資訊或具時效性之事項,各受理機關應迅速聯
繫權責機關查明後,上網答復。
(二)內容複雜或涉及數機關(單位)者,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
陳情當事人共同研商協調解決;如有必要,應派員實地查訪瞭解
,再將處理結果上網答復。
(三)內容為具建設性之批評意見,各受理機關上網簡復答謝,並彙陳
首長核閱。
(四)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上網婉轉勸導陳情
人逕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協調解決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五)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說明法令
依據、條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婉復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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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子陳情案件,各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審慎處理,所陳理由係不服下
級機關處理者,上級機關應查明事實妥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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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電子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七日,如案情複雜致無法依限辦結
者,應先行上網函復辦理情形,並適時將續辦情形告知發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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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處理電子陳情案件,列入公文處理成績統計,定期辦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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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收受、簽復陳情申訴案件相關檔案資料,應妥
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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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受理電子民意信箱陳情申訴案件,得參酌本作業要點規定,
自行訂定處理作業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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