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運用電子民意停箱,受理民眾以網際網路建議、陳情或申訴案件(以
    下簡稱電子陳情案件),處理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處理電子陳情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悉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府訂頒「加
    強人民陳情案件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應由首長指派專人負責,並由研考單位列管追蹤
    。

四、各機關建置電子民意信箱系統,應遵守相關網路使用規範及有關法令
    規章,並依發信人意願決定是否公開刊登。

五、電子陳情案件如屬檢舉、控訴性質,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六、電子民意信箱收受來信後,應依業務性質分交承辦單位辦理;非屬本
    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研考單位,並上網答復發信
    人。

七、電子陳情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並副知各該研考單位登記銷案後結案:
  (一)同一事由函復二次以上,經奉核定免予處理者。
  (二)已上網函復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檢查機關偵辦者。
  (三)商業廣告信函等。
  (四)無網址或網址錯誤暨無連絡地址者。
  (五)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者。

八、電子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內容為詢問一般性資訊或具時效性之事項,各受理機關應迅速聯
        繫權責機關查明後,上網答復。
  (二)內容複雜或涉及數機關(單位)者,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
        陳情當事人共同研商協調解決;如有必要,應派員實地查訪瞭解
        ,再將處理結果上網答復。
  (三)內容為具建設性之批評意見,各受理機關上網簡復答謝,並彙陳
        首長核閱。
  (四)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上網婉轉勸導陳情
        人逕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協調解決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五)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說明法令
        依據、條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婉復陳情人。

九、電子陳情案件,各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審慎處理,所陳理由係不服下
    級機關處理者,上級機關應查明事實妥慎處理。

十、電子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七日,如案情複雜致無法依限辦結
    者,應先行上網函復辦理情形,並適時將續辦情形告知發信人。

十一、各機關處理電子陳情案件,列入公文處理成績統計,定期辦理考核
      。

十二、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收受、簽復陳情申訴案件相關檔案資料,應妥
      為保管。

十三、各機關受理電子民意信箱陳情申訴案件,得參酌本作業要點規定,
      自行訂定處理作業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