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縣市政府
縣市設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由縣市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縣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辦理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三、指導監督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省政府訂定準則,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備案。 縣市政府應依前項準則,訂定組織規程,報請省政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