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縣市政府
  縣市設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由縣市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縣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辦理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三、指導監督鄉鎮縣轄市自治事項。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省政府訂定準則,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備案。
  縣市政府應依前項準則,訂定組織規程,報請省政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