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年滿二十歲,無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公民: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公民在各該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滿六個月或在其本籍,依法有選舉、罷 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於同一事由不得在兩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