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居民年滿二十歲,無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公民: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公民在各該行政區域內繼續居住滿六個月或在其本籍,依法有選舉、罷
  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於同一事由不得在兩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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