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鄉鎮縣轄市長有向鄉鎮縣轄市民代
  表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有向鄉鎮縣轄市長質詢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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