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63
人,瀏覽人次:
85163838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鄉鎮縣轄市長之施政報告與市民代表之質詢權)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鄉鎮縣轄市長有向鄉鎮縣轄市民代 表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有向鄉鎮縣轄市長質詢之權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