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預算對於教育文化、經濟建設、衛生保健、社會救濟各項歲出總額
  ,除情形特殊者外,不得少於其預算百分之六十,其中教育文化支出不
  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