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款為鄉鎮縣轄市收入:
  一、契稅收入,其中百分之二十得由縣統籌分配所屬之鄉鎮縣轄市。
  二、遺產及贈與稅收入百分之八十。
  三、娛樂稅收入。
  四、屠宰稅收入百分之二十。
  五、房屋稅收入百分之六十,其中三分之一得由縣統籌分配所屬之鄉鎮
      縣轄市。
  六、田賦收入。
  七、地價稅收入百分之五十,其中五分之二得由縣統籌分配所屬之鄉鎮
      縣轄市。
  八、公共造產收入。
  九、工程受益費收入。
  十、罰鍰及賠償收入。
  十一、規費收入。
  十二、信託管理收入。
  十三、財產收入。
  十四、營盈餘及事業收入。
  十五、補助收入。
  十六、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七、其他依法賦予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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