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鄉鎮縣轄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
  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縣市議員、縣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省政府報請內政部核
  准後辦理。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鄉鎮縣轄市長、村里長依第一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
  選,由各該縣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核准後辦理。但其屬於全省性者,由省
  政府逕行決定,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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