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人口聚居之地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縣轄市:
  一、縣政府所在地。
  二、工商業發達,財政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備,其人口在十五
      萬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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