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學校加強學生食品飲料衛生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本廳)為加強各級學校學生食品飲料衛
    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飲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食品飲料須由經衛生機關檢驗合格之合法廠商製造,符合現行食
        品法令規定,且完整標示品名、廠商名稱、地址、食品添加物、
        內容物、重量、容量、數量、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並優先採用
        GMP、CAS認證之食品。
  (二)包子、饅頭、米粽、麵包暫不受GMP、CAS標制限制,惟麵
        包須加包裝。販賣之包子、饅頭、米粽須置於攝氏六十度以上之
        保溫設備內,始可出售。
  (三)冰類食品必須係在廠完密包裝之成品,且須置於攝氏零下十八度
        以下之冷凍設備內,始可出售。
  (四)飲料須為百分之百純果汁、鮮乳、保久乳、包裝飲用水、礦泉水
        ;需要冷藏之奶類食品飲料,必需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設備
        內始可出售。

三、學校向廠商訂購飯盒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向外訂製餐盒,應依「中小學外訂餐盒衛生管理要點」向領
        有工商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經衛生機關稽查、抽驗、評鑑衛
        生優良之合法廠商購買,訂購時應請廠商提出近期衛生單位檢驗
        合格證明文件,並要求廠商投保產品責任險。學校應與家長會共
        同擇定供應之廠商,並填具同意表存供查考,如未依規定辦理者
        ,將嚴予議處。(如附表)
  (二)所訂購之業者名單,應送請當地衛生局列管,學校並應經常派員
        查看業者作業場所及操作過程是否合乎衛生要求。
  (三)學校供應餐食或外訂餐盒時,應切實辦理膳食樣品保留制度,將
        樣品敷以 PE 保鮮膜標示日期,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予以冷藏,並
        保存兩天以備查驗,逾時再妥予廢棄處理。

附表
○○學校與家長會共同擇定學生飯盒供應廠商同意表
                                學年度    學期
┌──┬────────┬──┬──┬─────┬──┬──┐
│廠商│衛生單位 負責人 │地址│電話│ 供應數量 │單價│備註│
│名稱│檢驗合格        │    │    │(每日數量)│    │    │
│    │字    號 姓  名 │    │    │          │    │    │
├──┼────────┼──┼──┼─────┼──┼──┤
│    │                │    │    │          │    │本表│
│    │                │    │    │          │    │由各│
│    │                │    │    │          │    │校會│
│    │                │    │    │          │    │同家│
│    │                │    │    │          │    │長會│
│    │                │    │    │          │    │填妥│
│    │                │    │    │          │    │後,│
│    │                │    │    │          │    │存供│
│    │                │    │    │          │    │查考│
│    │                │    │    │          │    │。  │
└──┴────────┴──┴──┴─────┴──┴──┘
                                校長:                 (簽章)
                                家長會會長:           (簽章)
                                廠商負責人:           (簽章)

四、辦理供應學生午餐學校,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肉菜類等應選購新鮮並妥善貯存,防止污染、變質或腐敗。
  (二)食物應於工作檯上調理,生熟食分開處理,並使用不同的刀、板
        切割。
  (三)廚房工作人員應注重個人衛生與健康,避免污染食物。並應健康
        檢查合格後方得僱用,續用時每年應檢查一次,紀錄留存備查。
  (四)餐盤、餐具應徹底清洗、高溫消毒。
  (五)餐廳廚房的工作檯、餐具櫥、地面等,應經常洗刷,保持清潔,
        並撲滅蒼蠅、蟑螂、老鼠等病媒。

五、學校對飲用水衛生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學校除環境特殊者外,飲用水之水源,應接用自來水,非使用自
        來水者,應有淨水及消毒設備處理,其水質應先申請衛生機關檢
        驗,合格後始可使用,每年至少重新申請檢驗一次,並協調有關
        單位優先裝(舖)設自來水設備。
  (二)校內水塔、水池應備有防污措施,每學期應利用寒暑假清洗一次
        。
  (三)自來水與井水或其他水源之給水管線,應予分裝,不得混用。
  (四)飲水機必須接用自來水,應定期管理與維護,淨水設備,每隔一
        –二週清洗一次,每學期更換一次。
  (五)學校應指挀專人定期檢查用水設備,遇有可能引起污染之情況時
        ,應加以改善,以確保水質衛生與安全。
  (六)學校倘發現飲用水帶有顏色、臭味、雜質等現象時,應立即暫停
        飲服並與環保單位聯繫派員查驗或申請檢查水質。

六、學校不得裝設自動販賣機販賣非罐(瓶)裝或鋁箔裝飲料。

七、學校應提示學生,凡海鮮不能生吃,避免弧菌感染或中毒。

八、學校於寒暑假期間,放置已久之有關販售飲料設備,應於開學使用前
    徹底清洗。

九、學校如有發生類似食物中毒跡象時,應適時將患者送醫治療,並應即
    主動報請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告,並與衛生主管單位聯繫,請其
    派員檢驗,以求證中毒發生之真正原因,俾以後加強防範。

十、本廳各駐區督學及縣市教育局視導人員,應加強宣導與督導各級學
    校對飲食衛生安全之檢查,對曾發生學生食用學校販售食品中毒之
    學校,追蹤其事後處理及改善情形,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經查明
    有失職人員,依權責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