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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各縣市)為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以下
    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據教育部依「國民教育法」第十
    八條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
    五條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稚園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稚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
    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對
    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每年由各縣市共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
    簡稱委員會),並成立電腦作業小組,於暑假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
    協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
    各縣市應於每年五月十日前將申請介聘之學校名單函報電腦作業小組
    彙整送各縣市申請介聘教師參考,名單函報後即不得再行增減。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國小及幼稚園分普通
    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其志願縣市、積分高低及學校,採電腦作
    業方式辦理。其中國小及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應依教師登記類別辦
    理,並採人工作業。

五、向各縣市教師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稚園)教師,
    符合左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申請調入臺北市或臺北市教師申請調入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
          五十五歲。
        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二)服務條件:
        1.教師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者(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依
          法令分發之實習教師教學年資給予採計,但服兵役年資不予採
          計)
          。
        2.女性教師在同一學校教學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
          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依法令
          分發之實習教師教學年資給予採計)。
        3.具一般地區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第
          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二)款資格教師,始得申請介聘臺
          北市。
        4.具一般地區資格教師始得申請介聘高雄市;具「偏遠或特殊地
          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資格教師
          ,得申請介聘高雄市旗津、小港、楠梓三區之國小。
        5.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二款規定,並經各縣市准
          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
    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
    左: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
          ,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
          分,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
          ;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
          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喪偶或離婚之教師,須照顧父母、子女或公婆申請介聘至父母
          、子女或公婆設籍之縣(市)者,給九十分。
        4.單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
          十分。
        5.全家遷居者,給六十分。
        6.教師於特殊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
          分。
        7.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三十分。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
          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縣(市)特偏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
          年加給二分。
        4.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
          年加給二分。
        5.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組長、副組長,每滿一年加給
          一分。
        6.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八十五學年度(
          含)以前依法令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
          )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
          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
          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
          ,每年給一分。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每紙給○‧五分,省級
          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
          得重複計算。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
        依照左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者,每次○‧五分。(一學分以十八
        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六)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
        三年者,加三十分。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為申請介聘類別,國小暨幼稚園教師
    若同時具有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教師合格證書者,應擇一申請。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具左列各表件
    向服務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管縣市介聘
    委員會彙轉委員會辦理。
  (一)教師合格證書(女性結業生用派令或聘書及分發通知書)。
  (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六點第一項第三、四、五款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最近一個
          月之全戶戶籍謄本(即五月份)。
        2.以第六點第一項第一、二款原因介聘者,除檢具上款證件外,
          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
            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
            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及
            所在地地址)。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
  (三)以第六點第一項第六款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
        至六月一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
        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左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
    並送至各縣市教師介聘委員會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學校代號,
    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縣市查證屬實者,得於委員會
    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一)志願介聘縣市可選定二個,以介聘原因證明文件所證明之請調縣
        市為第一志願,另得選定其他縣市為第二志願。
  (二)志願介聘學校除直轄市國小教師外,一律選填學校,國中暨幼稚
        園可選定五十所,國小可選定一百所,以最希望調入學校填為第
        一志願,其餘依志願順序填列。
  (三)國小教師介聘直轄市不得選填志願學校。經協調成立後,由調入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積分次序及缺額,公開辦理介聘。
  (四)國中教師申請科目以二科為限,連帶出缺時,以登記科目第一科
        目為主。

十、各縣市教師介聘委員會應組成績分審查小組,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
    。審核後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申請人資料傳輸至委員會電腦作
    業小組,逾期不予受理。申請人資料備份磁片及申請表應攜至委員會
    場,以備查考。

十一、每年辦理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省市國中教師採互調辦理;國小
      及幼稚園採單互調辦理,惟北高兩市應就實際缺額儘量提撥供教師
      單調介聘。臺灣省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稚園)應就現有教師
      缺額中至少提撥學校(幼稚園)總缺額數三分之二供教師單調介聘
      (缺額在一~二名者,至少提撥一名)。
      北高兩市國小之開缺,僅列科別及人數,餘則依學校及類科別逐一
      開列缺額,並於委員會報到時繳交已建檔之單調缺額表磁片至委員
      會電腦作業小組。

十二、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委員會議每年於七月間舉行,由各縣市輪
      流召集,並以召集縣市之縣市(局)長為主席。各縣市教師介聘委
      員會均應派員參加,並請各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派員指導。各項協調
      結果及會議情形,由召集之縣市作成紀錄,於一週內分送各有關單
      位,並報省市教育廳局備查。

十三、介聘作業依左列順序辦理:
    (一)以父母、子女、夫婦、翁(婆)媳或同胞兄弟姊妹關係申請指
          名互調並持有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優先辦理。
    (二)第一志願縣(市)單調。
    (三)第一志願縣(市)互調。
    (四)第一志願縣(市)三角或多角調。
    (五)第一志願縣(市)與第二志願互調。
    (六)第二志願縣(市)單調。
    (七)第二志願縣(市)互調。
    (八)第二志願縣(市)三角或多角調。

十四、申請人申請介聘縣市、積分、學校均相同時,應依性別(女性優先
      )、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
      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
      方式決定。

十五、經委員會議達成介聘之教師,各縣市及學校應切實按照當天協議結
      果辦理。並由調入各縣市通知各教師於生效日前,攜帶有關學歷證
      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其生效日期一律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
      達成介聘之教師因家庭變故,不能報到者,經各縣市查證屬實,在
      不影響他人權益下,由相關縣市、學校再行協調辦理,唯三年內不
      得再申請介聘。協調時,如一方不同意撤銷介聘協議時,仍應依照
      原協議結果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原協議。
      介聘未成者,由原服務縣市政府通知,仍留原校服務。

十六、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縣(市)內介聘或他縣市介聘,兩者不
      得同時申請(各校校長及人事管理人員應負審核責任)。

十七、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及所提證明文件不
      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除取消協議外,由服務縣市
      嚴予議處,所服務之學校校長、人事管理人員依情節追究責任。

十八、各縣市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其應送表冊或公文轉送
      等如有延誤、不實、疏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業迅速、精
      確、績效特優者,應予獎勵。

十九、國立及省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
      服務,得經學校(幼稚園)教師評審委員之決議,向學校(幼稚園
      )所在地之縣市教師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本注意
      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十、師範大學院校應屆結業生經分發私立(代用)國中現仍在該校任教
      者,得依本規定申請介聘至一般國中任教。

二十一、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委員會討論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