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校外課後安親班輔導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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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社會需求,提供就讀國民小學兒
    童健康安寧之校外課後活動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安親班之服務內容應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生活照顧。
  (二)家庭作業寫作。
  (三)團康體能活動。
  (四)才藝教學。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內容不得施以升學為主之課業輔導或升學文理
    補習。

三、安親班業務依下列規定劃分輔導管理權責:
  (一)前點第一項安親班服務時數中,才藝教學時數達安親班每週活動
        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冠以才藝中心名稱立案,由教育單位主
        管,其輔導管理要點由本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另定之。
  (二)非屬前款情形者,應冠以安親班名稱立案由社政單位主管。
    前項所稱社政單位在省為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社會科(局);所稱教育單位在省為教育廳,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教育局。
    安親班經核准立案者,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於班址內之明顯處,並對外
    懸掛銜牌。

四、安親班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時。但有學童家長出具同意書者,
    不在此限。

五、申請設立安親班其用地應符合下列使用分區之使用(使用地之容許使
    用)規定:
  (一)都市土地除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為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
        業區(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實際需要審核核可)、農業區
        、風景區、保護區。
  (二)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

六、安親班須有固定所址,其使用建築物以地面層至四樓為限。但附帶使
    用地下一樓作為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用途,其面積未超過
    該三款於地面樓層使用總面積之二分之一,且不影響兒童身心健康並
    符合消防、建管、衛生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供安親班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且扣除辦公室
    、廚房、廁所及樓梯後,每一名兒童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安親班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或遊戲場。
  (二)圖書、康樂用具及保健設施。
  (三)自習室或才藝教室。
  (四)消防設備。
  (五)盥洗設備。

八、安親班招生名額應根據建築物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人。

九、安親班置主任一人,並得設教學、保育及行政組,各置組長一人、組
    員若干人。
    安親班每班應置保育人員或導師一人,並得置教師若干人。

十、安親班主任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無不良紀錄外,並
    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資格之一。
  (二)具有幼稚園園長資格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辦之相關訓練合格而持
        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才藝教學各科技能之一而持有證
        明文件者。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幼教工作二年以上而持有證明文
        件者。
    教學組及保育組組長應具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一。行政組組
    長應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一。
    導師、教師應具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之一。
    保育人員應具有第一項第一款或幼稚園教師資格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資格之認定由縣(市)政府教育單位審查。

十一、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安親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
      四份: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安親班平面圖、位置圖,平面圖須以平方公尺註明。
    (四)土地權利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改良物使
          用執照及使用權利證明。土地或建築物如為租賃者,並應附租
          賃契約書影本。
    (五)安親班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安親班組織表、工作人員簡歷冊及學經歷證明。
    安親班收托兒童未達三十人,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
    其立案得依臺灣省社區型社會福利機構設立輔導要點辦理。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者,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受理立案申請後,應由社政單位會同建管、地政、消防、教
    育及衛生等相關單位審查,必要時得依臺灣省校外課後安親班申請立
    案檢查項目參考表規定辦理。
    已立案之托兒所於原址辦理以托育為主之安親班業務,應向當地主管
    機關申請備案,毋須重新申請立案。

十二、收費及退費標準由申請者訂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十三、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安親班之各項事務,應派員或隨時抽查
      考核,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十四、安親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條件者,縣(市)政府得視情節
      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改善。
    (三)核減招生人(班)數。
    (四)停止招生。

十五、未經核准立案而以安親班或類似安親班名義擅自招生者,依相關法
      規辦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安親班得提供交通車接送學童,其購置及管理應依臺灣省校車管理
      要點辦理。

十七、本要點規定之書、表格式由社會處另訂之。

臺灣省校外課後安親班申請立案檢查項目參考表(範例)
┌────┬────────────────┬────────┐
│審查單位│審        查        項        目│備            註│
├────┼────────────────┼────────┤
│工    務│1 是否符合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                │
│(建管)│  之用地規定。                  │                │
│        │2 是否領有合法建築物證明。      │                │
│        │3 依「臺灣省社區型社會福利機構設│                │
│        │  立輔導要點」設立者,按「臺灣省│                │
│        │  社區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立案會勘│                │
│        │  檢查項目表」審核。是否符合「臺│                │
│        │  灣省社區型社會福利機構建築物審│                │
│        │  核基準表」。惟已檢附用途相符之│                │
│        │  使用執照者,本項無需審核。    │                │
├────┼────────────────┼────────┤
│消    防│是否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    │                │
├────┼────────────────┼────────┤
│衛    生│1 廚房是否符合規定。(得依勘查實│其他詳如附錄一、│
│        │  況未設置者免此規定;未設置但供│二              │
│        │  應餐點應擇衛生檢查合格餐飲業供│                │
│        │  應;已設置者比照餐飲業者會勘)│                │
│        │2 盥洗衛生設備等,是否符合規定。│                │
│        │  (每二十個幼童設蹲式或坐式便器│                │
│        │  二套,每增加十五個幼童增設一套│                │
│        │  。便池高度應適當)            │                │
│        │3 基本保健設施是否符合衛生有關法│                │
│        │  令規定。(三十人以下設簡易急救│                │
│        │  常備藥材;三十人以上設保健休養│                │
│        │  室)                          │                │
├────┼────────────────┼────────┤
│地    政│是否符合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之│                │
│        │用規定。                        │                │
├────┼────────────────┼────────┤
│環    保│廢棄物之清理是否符合規定。      │                │
├────┼────────────────┼────────┤
│水土保持│1 是否為山坡地範圍並經查定為宜林│如領有建築物使用│
│        │  地、加強保育地之土地。        │執照者免辦理本項│
│        │2 如屬山坡地範圍,其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
│        │  是否經核可行。                │                │
├────┼────────────────┼────────┤
│社    政│1 申請書及附件是否齊全完備。    │                │
│        │2 事業計畫是否詳實具體可行,符合│                │
│        │  社會福利需求。                │                │
│        │3 安親班使用樓層是否為四層樓以下│                │
│        │  ;附帶使用地下一樓是否符合本要│                │
│        │  點第六點、第七點之規定。      │                │
├────┼────────────────┼────────┤
│農    政│是否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及灌溉排│                │
│        │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