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下列工程特委託受託人(以下簡
稱乙方)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事宜,經雙方協議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工程內容: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構造:
三、工程樓層數:
四、總樓地板面積:
第二條
工程地點:
一、地址: 縣(市) 區(鄉) 路 段 巷 弄
號
二、地號: 縣(市) 鎮(區、鄉) 段 小段
地號 筆
三、基地面積:謄本面積 平方公尺
第三條
工程預算金額:
第四條
甲方委託乙方工作範圍:
包括本工程之建築、結構、水電、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事宜,甲方
依委託內容將下列各項目工作委託乙方辦理。(後列各項細目視工程性
質規模及需要選列之):
一、規劃部分
規劃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基地及周圍地理環境分析:
1.地理位置及基地範圍。
2.水文、氣象資料。
3.土壞、地質、地形等調查與分析(含地質鑽探報告書)。
4.生態環境。
5.自然文化景觀。
6.現有公用設施(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及污水處理系統等)
。
7.土地使用現況。
8.交通運輸。
9.其他公共設施。
(二)污染防治計畫或環境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三)實質發展計畫:
1.公用設施計畫及殘障者使用設施計畫。
2.水土保持計畫。
3.雨水、污水排放計畫。
4.自然文化景觀保存及配置計畫。
5.土地使用計畫。
6.建築物及庭圍、景觀、道路系統等配置計畫。
7.建物形態、使用功能與目的。
8.未來發展或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9.使用、經營、管理及維護計畫。
(四)財務計畫。
(五)整體工作進度表。
(六)其他必要事項。
二、設計部分
設計成果包括下列各項:
(一)基地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整地計畫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含基地範
圍、建築用地位置、道路系統、水土保持設施、給排水系統等工
程並註明原等高線)。
(四)基地挖填土方計算表及開挖整地前後縱、橫剖面對照圖(至少二
處),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五)道路及排水設施縱、橫剖面及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
之一。
(六)水土保持有關設施工程平面、剖面及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二百分之一。
(七)庭園、景觀工程平面、立面、剖面及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二百分之一。
(八)建築物平面、立面、剖面及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
一。
(九)建築物及主要工程各部分之構造及材料詳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三十分之一。
(十)建築結構、設備(給水、排水、電氣、電信、空氣調節、昇降、
消防、污物處理等相關設備設計詳圖。)及各項工程結構計算書
及必要之圖說,並整合各相關技師所設計之圖說。
(十一)各項設施工程挖填土石方計算書。
(十二)鄰近建築物影響分析及防護設施檢討之說明。
(十三)雨水、污水流量計算書。
(十四)工程預定進度表。
(十五)施工預算書包括工程內容、項目、說明、數量計算、詳細價目
表及單價分析表。
(十六)施工說明書。
(十七)擬定工程契約樣稿(含工程招標規範)。
(十八)其他必要事項。
三、監造部分
監造作業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監造計畫書。
(二)審查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書及品管計畫書。
(三)監督承包商依設計圖說施工。
(四)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五)協調各專業工程配合事項。
(六)簽核廠商所送施工日報表或月報表,並提報監工日報表或月報表
。
(七)協助檢驗或測試施工品質。
(八)辦理工程估驗及協助驗收事宜。
(九)其他依建築法令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十)其他必要事項。
第五條
下列項目乙方代辦或協辦,如有政府規費由甲方負擔:
一、代辦申請建築線指定。
二、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等執照。
三、代辦申請水電、瓦斯、電信、消防等及其他項主管單位之設計送審
核備工作。
四、協辦工程招標訂約之手續。
五、其他建築師受託業務範圍內,甲方指定協助之事項。
六、未受委任監造時之工程設計疑義解釋及設計圖說補充說明事宜。
七、協助甲方辦理設計圖說公開展覽說明事宜。
第六條
辦理期限及進度:
本約委託服務事項辦理期限及進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乙方應於訂定契約後獲甲方通知開始設計起( )
日內完成初步規劃及簡報,且將有關圖說文件一式數份(份數由甲
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甲方收到後,應在( )日內審核完成,
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
二、規劃修正部分在( )日送甲方;經甲方審定同意通知後,乙方應
在( )日內提出詳細設計圖說文件一式數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
收到後,應在(
)日內審核完成,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
三、前款詳細設計圖說經審定書面通知後,乙方應在()日內將修正完
成之詳細設計圖送交甲方,甲方收到後,應在( )日內審核完
成,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
四、建造執照核准後,乙方應在( )日內將工程預算書及說明書送交
甲方,甲方收到後應在( )日內審核完成,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
乙方。乙方應於()日內修正預算書。
前項各款工作期限如因甲方應配合提供之資料証件遲延或不可歸責於乙
方之責任而導致乙方無法於期限完成者,應由雙方協議順延之。
第一項各款項辦理期限應於競圖須知中明訂或於競圖須知中訂明由雙方
於簽訂契約時協議訂定之。其因各階段審核之修正、更改、補充或因變
更設計而變更完成期限或進度者,應由雙方以書面協議之。
第七條
委託酬金:
一、酬金標準之計算方式以本工程案結算金額,依行政院訂頒「公有建
築物委託建築師規畫設計監造酬金標準表」及臺灣省政府訂省頒「
臺灣省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甲方委記乙方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需費
用經雙方協議按實核計另為給付:
(一)建築基地之測量及地質鑽探及試驗。
(二)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依規定應辦理委託之審查或鑑定費用。
(三)有關超出工程承攬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督察與指導及工
程監造費用。
(四)因變更計畫或用途,需重行設計繪圖時,其增加之費用。
(五)有關法律手續之服務費用。
(六)要求之設計圖說超過五份之部分。
(七)開發許可或綜合設計審議事項。
(八)其他應行協議事項。
第八條
酬金給付辦法:
一、第七條第一款酬金依下列分期方式給付之:
第一期:於乙方勘測規劃案經甲方審核完成時,甲方給付酬金總額
百分之十(按規劃工程費審定金額計算)。
第二期:於乙方詳細設計圖說經甲方審核完成時,甲方給付酬金總
額百分之二十五(按預算書工程費審定金額計算並扣除前
第一期已支付金額)。
第三期:發包決標訂定工程契約時,甲方給付酬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按工程契約及供給材料合計金額計算並扣除前第一、二
期已支付金額)。
第四期:於工程估驗金額達決標金額之半數以上時,甲方給付酬金
總額百分之七十五(按工程契約及供給材料合計金額計算
並扣除前第一、二、三期已支付金額)。
第五期:於工程驗收結算完成時,甲方結算付清總酬金(按工程合
約及供給材料合計金額計算並扣除前第一、二、三、四期
已支付金額)。
二、第七條第二款各目之費用由雙方協議訂定分期給付之。(前款酬金
給付辦法,甲方得考量工程性質實際需要自行調整訂定或予以細分
,酬金部分如僅含規劃、設計(不含監造)者,亦得另行依需要議
訂分期給付之。)
第九條
雙方應配合之事項:
一、甲方應依工作計畫及進度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基本設計需求資料、建築物用途說明,參與雙方會商討論,
確定規劃設計書面需求條件。
(二)提供建築基地範圍內之土地現況地形圖等資料。
(三)提供地籍資料複丈成果及基地現況地形圖等資料。
(四)甲方如未委託乙方辦理地質鑽探及試驗時,應提供基地地質鑽探
及試驗報告資料。
(五)繳納起造人應繳之各項規費。
(六)指定連絡人負責連繫本工程一切事宜。
二、乙方應依辦理期限及進度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配合雙方同意之期限及進度辦理本約各項應辦工作。
(二)應甲方之要求提供或說明本工程設計上所引用之參考資料。
(三)本工程專業工程部分依法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
責辦理事宜。
(四)應甲方之要求提出進度及說明報告。
(五)因故未能於法定期限開工及完工時,應甲方要求配合辦理展期手
續。
(六)指定連絡人負責聯繫本工程一切事宜。
(七)檢視甲方所需提供之資料。
第十條
雙方應負之履約責任如下:
一、任何一方不得無故停止或終止本契約,並不得拖延本契約工作之進
行。
二、乙方辦理各項工作,均不得違反建築師法、建築法、建築師業務章
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並應負設計監造之責任。
三、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及誠信原則辦理甲方委託之一切應辦事
項,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乙方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對業務上知悉他人之秘密
不得洩漏。
五、乙方辦理各項工作,經甲方審核決定並提供修正意見後,其修正之
工程規劃設計規格圖說等,應由乙方負責設計。
六、經甲方審定之圖樣、說明、預算及規範,非經雙方之書面同意,任
何一方均不得竄改或洩漏。
第十一條
違反契約及疏失之處理:
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完成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者,每逾一日按酬金總額扣
千分之一罰款,甲方得由未付酬金內扣除;逾越第六條第三項約定期限
者亦同。但以酬金總額為限。
前項逾期理由之認定若有爭議時,依第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違反事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及協議: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約並依第八條規定結
算酬金:
(一)無正當理由並未經雙方協議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逾越( )日,經甲方催告( )日後乙
方仍無法完成者。
(二)未依相關建築法規或本約第四條第二款雙方確定之設計需求及條
件辦理,經甲方提出更改修正,逾期( )日仍未予修正完成者
。
(三)違反本約第九條或第十條有關規定經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仲裁或
判決確定者。
(四)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甲方無法履行本約者。
二、第一款各目乙方如有重大違規情事、違反相關法規致原設計成果無
法繼續使用或涉及重大損壞情事時,甲方得解除本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約甲方應給付乙方自
通知終止本約日止已完成部分之酬金,其計算依第十三條規定核計
之:
(一)無正當理由並經雙方協議未依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期限完成審核工
作逾( )日,經乙方催告(
)日後仍未予核定者。
(二)非因乙方之原故契約進度落後達( )日以上,經乙方催告(
)日後,甲方仍不予協議或協議修訂契約不成者。
(三)違反本約第九條或第十條有關規定經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仲裁或
判決確定者。
(四)本約因可歸責於甲方致需停止本約執行者。
四、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故影響本約之進行者,應由雙方協議之
。
五、甲乙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且未經雙方協議同意,有逾越本約各條款
所規定期限完成之服務、配合、審定等事宜而未達終止條件者,其
處理辦法經雙方協議條件如下:
第十三條
契約停止執行與再執行:
一、本約因事變、不可抗力或甲方計畫變動致須停止本約時,乙方完成
之工作酬金依本約第八條規定辦理;未達本約第八條各款之進度時
,酬金支付由雙方協議之。
二、前款停止執行原因消滅而本工程再執行時,甲方得繼續委託乙方辦
理設計監造,其委託契約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十四條
變更設計:
經甲方決定並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更設計或重新規劃設計時,乙方應配
合甲方時程及內容之需要辦理變更設計。
一、甲方應給付額外酬金之變更設計範圍如下:
(一)甲方於規劃或設計審定完成後,變更計劃目標而應重新辦理之規
劃設計。
(二)甲方於規劃或設計審定完成後,變更規劃設計之部分要求條件而
造成之部分變更事項。
(三)因辦理期間有關法令變更而造成之重新辦理或變理變更事項。
二、因乙方規劃設計不符本約第四條檢核確定之甲方原有之工程需求條
件、預算額度或不符建築相關法令要求而應辦理設計修正之各項變
更,屬於不另付費之變更設計,應由乙方無條件負責在雙方協議之
期限內辦理完成。
三、變更前之原設計案內廢棄不用部分之酬金以完成審定部分依本約第
八條規定辦理之;未完成審定部分之酬金由雙方協議之。
第十五條
爭議協調仲裁及管轄法院:
雙方以協調方式於二個月內未達成協議時,得採仲裁或訴訟方式辦理,
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並以臺灣(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仲裁或訴訟期間除解釋、爭議或糾紛事項部分與契約工作有關外,其他
非相關部分之工作應仍依契約繼續進行,不得異議。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一、文件文字:本約設計圖說及雙方函件均以中文為之,無法以中文適
當表達之技術性文字或外文文字應於譯文後增列原外文。
二、圖說歸屬:依本約設計之圖說無論施工與否,著作人為乙方(著作
財產權歸屬由雙方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辦理)。本工程圖說甲方非
經乙方同意,不得使用於其他工程。甲方得要求乙方作成第二原圖
說,將原圖說或第二原圖說壹份及籃晒圖說伍份交甲方保管使用,
甲方對該保管之原圖說除法定許可之竣工圖說修正外,非經乙方書
面同意不得更改、變造或轉用。
三、稅賦約定:依中華民國頒布之有關稅法規定辦理。四、契約修正:
本約簽訂後之依何修正及補充均須經雙方協議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五、承接轉讓:甲乙各方之合夥人、授權人、繼位者、繼承者及法定代
理人皆應以本約為執行依據,非經雙方之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
得將其權利授權、分讓或轉讓。
六、未規定事宜:依有關法令訂定之,無法令規定者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
立契約人甲方:
負責人: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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