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發東部土地,促進土地資源利用,特
設置東部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
二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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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本府建設廳為主管機關,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臺灣省東部
土地開發處(以下簡稱開發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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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出售土地價款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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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基金之運用,開發處得貸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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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土地開發費用。
二、貸款本息之償還。
三、其他與開發土地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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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在臺灣土地銀行開立專戶存儲;如因業務需要,得
洽經本府財政廳同意後,轉存其他公營銀行為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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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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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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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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