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東部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發東部土地,促進土地資源利用,特
  設置東部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第
  二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以本府建設廳為主管機關,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臺灣省東部
  土地開發處(以下簡稱開發處)辦理之。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出售土地價款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收入。

  為配合基金之運用,開發處得貸借資金。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土地開發費用。
  二、貸款本息之償還。
  三、其他與開發土地相關支出。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在臺灣土地銀行開立專戶存儲;如因業務需要,得
  洽經本府財政廳同意後,轉存其他公營銀行為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執行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