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計方面:
(一)設計儘量規格化,儘可能採用廠製構件,以減少現場人工之需求量
。
(二)建材之選用,應以一般普遍採用者為宜,儘量不使用特殊材料或專
利品,如非使用不可時,宜由主辦工程機關採購供給。
(三)規劃設計應力求周延,儘可能避免變更設計。
二、預算方面:
(一)編列工程施工預算,應切實查訪市價,配合實際所需工率,從實估
算單價;且編列工程施工預算至工程發包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發
包時並應重新檢討工程施工預算單價是否符合市價。
(二)對於偏遠地區運輸特別不便、施工特別困難、工程時間或工法有特
別規定之工程,其材料(含運費)及工資應有別於一般工程,並按
實際需要價格編列工程施工預算。
(三)編列工程施工預算時,應專項提列「工程保險費」及「勞工安全衛
生設備費」;並將包商之稅捐、利潤及管理費分別編列,其中「管
理費」應將「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及施工中所需管理費用
,予以估入。
三、招標方面:
(一)依照規定妥為訂定投標資格,對於一般工程應避免不必要之限制,
導致無人投標。
(二)確實依照規定在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報紙廣告二日以上;自發
圖之日起,迄開標之日期,除緊急工程外,一般工程不得少於七天
,特殊、巨大工程不得少於十四天,招標公告並應儘量通知公會及
當地之聯絡處。
(三)公開招標連續兩次僅有二家投標者,得改以比價方式辦理;如連續
兩次僅有一家或無人投標或超過底價而廢標兩次以上者,得改以議
價方式辦理;惟工程費在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
例所稱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四)底價訂定應逐項核算,並求合理。
(五)工程用地應先行取得後,再行辦理發包。
四、訂約方面:
(一)儘量採行內政部訂頒「工程合約範本」,以臻公平。
(二)工期訂定應合理,勿過於緊迫;工作天之計算方式以及星期例假日
是否免計工作天,應於合約內訂明。
(三)因變更設計或其他配合工程之延誤而停工時,應核實延長工期或免
予計入工作天。
(四)合約內應增列仲裁條款,以有效解決紛爭降低承包風險。
(五)未達一定金額之工程,得以兩家以上殷實舖保保證之,免繳履約保
證金。
(六)如工料同時發包,且廠商能提供保證者,得由主辦工程機關視實際
需要情形,給予承包總領百分之三十預付款。
(七)工程估驗保留款宜以百分之五為上限,並得以無記名公債、一般訂
期存款單或主辦工程機關認可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
)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換抵之;並妥為訂定押標金,以減輕廠商負
擔。
五、驗收方面:
(一)工程完工後,除因物價指數漲跌調整工程款,或初驗應改善事項未
於規定期限改善完成,或其他特殊事由者外,應於完工後三十日內
辦理正式驗收。
(二)驗收合格後,甲方應即行接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