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為鼓勵舊市區之更新,以促進土地利用,改善生活環境,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都市更新地區,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程序劃
定之地區而言。
三、辦理更新計畫時,就都市計劃之範圍採重建之地區,其容積率得依本
要點規定獎勵之。
四、依第三點規定申請重建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為完整之
計畫街廓者。
(二)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申請者研擬開發計畫提交當地縣(市)審議小組或都市計畫委員會
審查,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
五、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得參酌實際需要、發展情形及現況發展容積率,
並依左列計算基準酌予提高容積率:V=V0(1+2V1+V2+V3
)
V:獎勵後更新地區之總容積率。
V0 :該地區都市計畫書訂定之容積率;未實施容積率地區依「臺灣
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第
二、三、四、點規定核算。
V1 :增加提供細部計畫劃定外之公共設施用地或設置公益性設施面
積與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
V2 :為維護環境品質,依所面臨道路之寬度增加其容積率(如后附
表)。
V3 :採整體開發之獎勵(訂為百分之二十)。
依前項規定提高後之總容積率,得分別訂定差別容積,其平均值以不
超過前項V0 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
附表:
┌───┬────┬────┬────┬────┐
│道 路│三十公尺│二十公尺│十五公尺│十公尺以│
│ │以上含三│以上未達│以上未達│上未達十│
│寬 度│十公尺 │三十公尺│二十公尺│五公尺 │
├───┼────┼────┼────┼────┤
│增加容│ │ │ │ │
│積率比│ 20% │ 15% │ 10% │ 5% │
│例 │ │ │ │ │
└───┴────┴────┴────┴────┘
六、依第五點核算之獎勵後建築基地容積率,應予納入更新計畫,並依都
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發佈後施行。
七、臺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
第一款有關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已依本要點獎勵者,應予扣除,且
各種獎勵加計後之總容積不得超過該地區都市計畫書訂定容積率之百
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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