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依據)
臺灣省政府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農地釋出方案」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要點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變
更為其他用地者。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為農業區及保護區田、旱地目土地之變更使用者。
(三)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申請變更為其他分區者。
三、(申請程序)
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或土地使用計
畫詳細說明農地變更使用情形,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同級農業主
管機關審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就事業計畫所提區位、面積等是
否符合事業所需提供意見。但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免附農地變更使用
說明。
四、前點所稱農地變更使用情形,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其變更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及
使用現況說明。
(二)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罝及其說明。
(三)農業用地變更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
(四)降低或減輕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因應設施。
(五)依農地釋出方案之規定應設置隔離綠帶者應附隔離綠帶之規劃說明
。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
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五、(違規使用地之變更處理原則)
申請變更使用之農業用地,已有違規使用或有因污染等破壞原農用性
質情事者,在各該法令主管機關就違規或污染等情事處理程序未終結
前,不予受理。
六、(農地變更使用限制)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
(一)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溉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者。
(二)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農業經營者。
(三)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者。
(四)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者。
(五)使用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
地範圍內之土地者。
七、(農業用地變更審查原則)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為原則,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
1.工業區、鄉村區、風景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逕配合分區性質同意
變更使用。
2.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未有第六點所列各款事項,經會同有關機關認
定不適農作生產者,同意變更使用。
3.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符合下列各款事項者,同意變更使用:
(1)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如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之各項建設。
(2)經行政院核定之事業或公共設施,如勞工住宅、工商綜合區等。
(3)住宅社區及屬低污染之工業區,其申請開發面積以灌溉系統中一
輪小區為最小開發單位(約二十五公頃)。但有明顯界線且坵塊
完整者不在此限。
(4)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請,未有第六點所列各款
事項者。
4.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國家公園區、特定專用區範圍內之農業用
地,其變更使用得逕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田、旱地目土地,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辦
理,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者,免再辦理徵詢農業主管
機關同意之程序。
八、(隔離綠帶之設置)
變更農業用地作各目的事業使用者,應依下列原則配置適當隔離綠帶
或隔離設施:
(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後之事業,與緊臨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使
用性質不相容者,其寬度原則在工業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住宅
社區(含勞工住宅)、工商綜合區至少二十公尺。
(二)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後之事業,與緊臨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使
用性質不相容者,其寬度原則在特殊工業區為六十公尺,在工業區
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住宅社區(含勞工住宅)、工商綜合區及遊
樂區至少十公尺。
九、(審查同意程序)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範圍如左:
(一)工業區、鄉村區、風景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逕依非
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辦理,免再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二)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國家公園區、特定專用區範
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省(市)農
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但一般農業區變更編定面積未達0.五公頃
者,由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三)特定農業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
三條規定申請者,由省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依同規則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者,由縣(市)農業主
管機關審查核定。
附件:臺灣省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
┌───┬───┬───┬────┬──┬───┐
│申請人│ │申請變│ │ │ │
│ │ │更用途│ │ │ │
├───┴┬──┴───┼───┬┴──┴───┤
│土 地│ │申請變│ 公頃│
│標 示│ │更面積│ │
├────┼──────┼───┴┬──────┤
│變 更 前│ │變 更 後│ │
│ │ 分區 用地│ │ 分區 用地│
│使用編定│ │使用編定│ │
├────┼──────┴───┬┴───┬──┤
│審查單位│審 查 項 目│審查意見│備註│
├────┼──────────┼────┼──┤
│ │1.申請事業計畫區位、│ │ │
│ │ 面積是否符合事業所│ │ │
│目的事業│ 需。 │ │ │
│ ├──────────┤ │ │
│主管機關│2.是否有違規使用或因│ │ │
│ │ 污染等破壞原農用情│ │ │
│ │ 事。 │ │ │
├────┼──────────┼────┼──┤
│ │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 │ │
│水 利│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 │ │
│ │排放使用。 │ │ │
├────┼──────────┼────┼──┤
│ │1.是否夾雜未申請農地│ │ │
│ │ 且妨礙農業經營。 │ │ │
│ ├──────────┤ │ │
│ │2.是否妨礙原有區域性│ │ │
│ │ 農路通行。 │ │ │
│農 政├──────────┤ │ │
│ │3.是否依規定規劃設置│ │ │
│ │ 隔離綠帶。 │ │ │
│ ├──────────┤ │ │
│ │4.是否位於養殖漁業生│ │ │
│ │ 產區域或其預定地。│ │ │
├────┼──────────┼────┼──┤
│ │1.是否位於山坡地。 │ │ │
│ ├──────────┤ │ │
│水 保│2.屬山坡地者,水土保│ │ │
│ │ 持計劃是否符合規定│ │ │
│ │ 。 │ │ │
├────┼──────────┼────┼──┤
│林 業│是否屬於保安林範圍 │ │ │
├────┼──────────┴────┴──┤
│綜合審查│□同意,理由: │
│ │□不同意,理由: │
│意 見│□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