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訂定依據)
    臺灣省政府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農地釋出方案」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要點規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變
      更為其他用地者。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為農業區及保護區田、旱地目土地之變更使用者。
(三)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申請變更為其他分區者。
三、(申請程序)
    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或土地使用計
    畫詳細說明農地變更使用情形,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同級農業主
    管機關審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就事業計畫所提區位、面積等是
    否符合事業所需提供意見。但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免附農地變更使用
    說明。
四、前點所稱農地變更使用情形,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其變更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及
      使用現況說明。
(二)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罝及其說明。
(三)農業用地變更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
(四)降低或減輕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因應設施。
(五)依農地釋出方案之規定應設置隔離綠帶者應附隔離綠帶之規劃說明
      。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
    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五、(違規使用地之變更處理原則)
    申請變更使用之農業用地,已有違規使用或有因污染等破壞原農用性
    質情事者,在各該法令主管機關就違規或污染等情事處理程序未終結
    前,不予受理。
六、(農地變更使用限制)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
(一)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溉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者。
(二)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農業經營者。
(三)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者。
(四)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者。
(五)使用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
      地範圍內之土地者。
七、(農業用地變更審查原則)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為原則,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
    1.工業區、鄉村區、風景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逕配合分區性質同意
      變更使用。
    2.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未有第六點所列各款事項,經會同有關機關認
      定不適農作生產者,同意變更使用。
    3.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符合下列各款事項者,同意變更使用:
     (1)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如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之各項建設。
     (2)經行政院核定之事業或公共設施,如勞工住宅、工商綜合區等。
     (3)住宅社區及屬低污染之工業區,其申請開發面積以灌溉系統中一
        輪小區為最小開發單位(約二十五公頃)。但有明顯界線且坵塊
        完整者不在此限。
     (4)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請,未有第六點所列各款
        事項者。
    4.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國家公園區、特定專用區範圍內之農業用
      地,其變更使用得逕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田、旱地目土地,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辦
      理,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者,免再辦理徵詢農業主管
      機關同意之程序。
八、(隔離綠帶之設置)
    變更農業用地作各目的事業使用者,應依下列原則配置適當隔離綠帶
    或隔離設施:
(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後之事業,與緊臨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使
      用性質不相容者,其寬度原則在工業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住宅
      社區(含勞工住宅)、工商綜合區至少二十公尺。
(二)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後之事業,與緊臨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使
      用性質不相容者,其寬度原則在特殊工業區為六十公尺,在工業區
      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住宅社區(含勞工住宅)、工商綜合區及遊
      樂區至少十公尺。
九、(審查同意程序)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範圍如左:
(一)工業區、鄉村區、風景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逕依非
      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辦理,免再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二)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國家公園區、特定專用區範
      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省(市)農
      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但一般農業區變更編定面積未達0.五公頃
      者,由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三)特定農業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
      三條規定申請者,由省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依同規則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者,由縣(市)農業主
      管機關審查核定。
附件:臺灣省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
┌───┬───┬───┬────┬──┬───┐
│申請人│      │申請變│        │    │      │
│      │      │更用途│        │    │      │
├───┴┬──┴───┼───┬┴──┴───┤
│土    地│            │申請變│          公頃│
│標    示│            │更面積│              │
├────┼──────┼───┴┬──────┤
│變 更 前│            │變 更 後│            │
│        │  分區  用地│        │  分區  用地│
│使用編定│            │使用編定│            │
├────┼──────┴───┬┴───┬──┤
│審查單位│審    查    項    目│審查意見│備註│
├────┼──────────┼────┼──┤
│        │1.申請事業計畫區位、│        │    │
│        │  面積是否符合事業所│        │    │
│目的事業│  需。              │        │    │
│        ├──────────┤        │    │
│主管機關│2.是否有違規使用或因│        │    │
│        │  污染等破壞原農用情│        │    │
│        │  事。              │        │    │
├────┼──────────┼────┼──┤
│        │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        │    │
│水    利│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        │    │
│        │排放使用。          │        │    │
├────┼──────────┼────┼──┤
│        │1.是否夾雜未申請農地│        │    │
│        │  且妨礙農業經營。  │        │    │
│        ├──────────┤        │    │
│        │2.是否妨礙原有區域性│        │    │
│        │  農路通行。        │        │    │
│農    政├──────────┤        │    │
│        │3.是否依規定規劃設置│        │    │
│        │  隔離綠帶。        │        │    │
│        ├──────────┤        │    │
│        │4.是否位於養殖漁業生│        │    │
│        │  產區域或其預定地。│        │    │
├────┼──────────┼────┼──┤
│        │1.是否位於山坡地。  │        │    │
│        ├──────────┤        │    │
│水    保│2.屬山坡地者,水土保│        │    │
│        │  持計劃是否符合規定│        │    │
│        │  。                │        │    │
├────┼──────────┼────┼──┤
│林    業│是否屬於保安林範圍  │        │    │
├────┼──────────┴────┴──┤
│綜合審查│□同意,理由:                      │
│        │□不同意,理由:                    │
│意    見│□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