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作業,特設置林業改
良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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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臺灣省林業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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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收入。
二、出售試驗苗木及產品收入。
三、受託試驗及服務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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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試驗林之經營、管理費用。
二、林業試驗作業所需設備費用。
三、派送林業技術人員出國研習及參加國際林學會議費用。
四、提撥生產獎勵金及農業研究發展基金。
五、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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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省屬行庫專戶存儲孳息,並得視運用情形提存
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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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及年度收支事項,應按年度編列預、決算,並依會計程序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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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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