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林業改良作業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5月14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作業,特設置林業改
  良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臺灣省林業試驗所。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收入。
  二、出售試驗苗木及產品收入。
  三、受託試驗及服務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試驗林之經營、管理費用。
  二、林業試驗作業所需設備費用。
  三、派送林業技術人員出國研習及參加國際林學會議費用。
  四、提撥生產獎勵金及農業研究發展基金。
  五、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其他相關支出。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省屬行庫專戶存儲孳息,並得視運用情形提存
  定期存款。

  本基金之運用及年度收支事項,應按年度編列預、決算,並依會計程序
  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