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業務,特設
置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
十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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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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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農林廳為主管機關,並以林務局為管
理機關,辦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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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投資。
二、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營運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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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營運支出。
二、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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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入應在臺灣銀行或其他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孳息,並得視
調度運用情形,提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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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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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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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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