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業務,特設
  置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
  十八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農林廳為主管機關,並以林務局為管
  理機關,辦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投資。
  二、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營運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營運支出。
  二、其他相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入應在臺灣銀行或其他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存儲孳息,並得視
  調度運用情形,提存定期存款。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